
客户告知书
尊敬的客户:
按照《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》的要求,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,
请仔细阅读,并在回执联予以签字(盖章)确认:
一、本公司基本情况
1、名称:广西诚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
2、住所: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63-1号(阳光100)欧景城市广场T2栋1707室
3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5 0103 7479 8746 4P
4、保险公估机构备案编号:2804 1800 0000 800
价格评估机构登记编号:桂J010000031
5、业务范围: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、估价及风险评估;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、检验、估损理算及出险伯贤标的残值处理;风险管理咨询;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;价格评估及涉案财物价格评估与鉴定(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)。
6、经营区域:中国
7、责任保证:本公司已按《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》缴存了保证金/投保职业责任保险。如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机构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的规定依法承担
赔偿责任。
8、联系电话:0771-5890089
二、本公司的公估作业程序
本公司的公估作业程序如下图:


三、本公司的权利和务
(一)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,本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享有如下权利:
1、根据执行业务的需要,有权要求客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有关保险合同文件、公估标的的
相关技术资料、财务资料和其他必要协助;
2、客观、公正从事保险公估活动,在当事人不提供协助或者要求出具虚假保险公估报告时,有
权中止执行业务或者终止履行合同;
3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(二)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,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履行如下义务:
1、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,接受行业管理,维护行业声誉;
2、遵守评估准则、职业道德和有关标准,并负有为委托方保守秘密的义务;
3、接受客户的监督,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;
4、对客户提供的有关文件、证明、资料的真伪进行迅速查验、核实、审定;
5、根据受理案件的大小、难易等情况,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适时的出具初期、中期报告、征求意
见书等,与客户做好协调沟通;
6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四、客户的权利义务
(一)权利
1、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,只有持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》和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
业证书》的人员方可从事保险公估业务,客户有权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出示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
证书》,并可通过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(http://iir.circ.gov.cn)查询业务人员
持证情况。
2、如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,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,有权
向本公司投诉(电话:0771-5891378),也可向保监局(电话:0771-5536821)或当地保险行业协会(电话
:0771-5536809)反映。
3、质问、知情权,对公估人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误解、误判或有错漏等情况,您依法享有
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质问权、知情权。
(二)义务
1、指派专人或相关知情人员协查的义务。指引公估人现场查勘,以避免漏勘、错查;
2、如实告知义务。应主动将与事故有关的事件及相关情况告知公估人,对于公估人提出的问题应
如实回答或解释,应避免误导公估人作业;
3、及时提供资料的义务。对于公估人提出索要的有关帐册、图表、卡片等相关证据资料应按约定
时间及时准确提供,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(签字盖章确认)。若超过约定时间不提供材料又
不能说明理由,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,其不良后果由客户负责;
4、及时反馈信息的义务。对我司出具的初期、中期报告、公估征求意见书等书面文件,应在我司
提出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回复。无故超过时间不予答复,即视为默认或已同意我司的结论,我司将据
此出具最终公估报告。
五、本告知书一式两份,保险公估机构和客户各执一份。
谢谢合作!
保险公估机构名称(盖章):
年 月 日
客 户 回 执 联
本人/本机构已阅知了上述告知内容。
客户名称(盖章):
联系人及电话:
年 月 日 |